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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人士遭拒绝更改身份证上性别,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获胜诉。法院裁定港府违宪,指更改身份证上必须接受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的权利!
上诉人展示身份证时被问及性别时经常感到困扰、羞辱及丧失尊严,认为政府侵害人身权利。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现行政策要求跨性别人士在更改身份证性别前必须完成完整的性别重置手术,是否侵犯了他们根据《香港人权法案》受宪法保障享有的不受残忍对待的隐私权利。
法院表示,目前改身份证性别的政策对跨性别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合理平衡上诉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终院裁决香港政府违反了两名跨性别人士的权利,包括他们的性别认同权利及身体完整权利,以及不受残忍对待的隐私权利。
终审法院认为:就女跨男而言,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术,以切除子宫和卵巢,并构建人造阴茎。此手术具有某些术后风险及可能产生并发症,且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并没有医学需要。
本案两名上诉人是女跨男的跨性别人士,其中一人谢浩霖切除乳房和接受荷尔蒙治疗、有男性身体特征,但无切除子宫和构建人造阴茎,按医生评估不必进行其他外科手术,被入境处拒绝更改身份证性别。
因为他们跨性别人士身份证上仍是女性,这场争取在身份证上“正名”的法律抗争,谢浩霖他们约6年前入禀挑战政策、两次败诉。
终审法院裁决不接受港府将完成整个变性手术作为更改身份证上性别的唯一行政准则,裁定其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的权利。指采取其他准则都不会令行政困难,大可列明接纳哪些医学证明书、杜绝可疑证明书。
终审法院:本院并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从该政策现行的医学豁免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的不同政策可见,其他准则显然可行且不会造成行政困难。如果采用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以外的准则,处长大可列明何谓可供接纳的医学证明书,以杜绝可疑证明书出现的可能性。
终院五名法官颁布书面判词,认为目前政策确实对有关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在上诉人的权利与该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终院称,最常见的是跨性别人士的外表与身份证上性别标记不匹配,而不是性别标记与生殖器区域不匹配,因为现实中很少机会会展露生殖器区域。
终院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跨性别者不被允许改变身份证上性别标记,这导致了更多的混淆和尴尬,例如需要展露身份证给警察等,也使身份证上性别标记无效。
终审法院:本院并不接受处长须以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标记的准则以避免其他准则可能因跨性别人士的身体外观与其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些行政问题。本院认为,导致问题的最普遍原因是性别标记与跨性别人士的外表不一致,而非性别标记与跨性别人士的生殖部位不一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纯粹因为跨性别人士未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而不准予更改性别标记,反而导致更多混淆或尴尬情形,也令性别标记丧失其识别功能。本院并不否认社会在不同范畴就如何适当地对待跨性别人士确实遇到不少实在及困难的议题,但解决这些困难的办法一般而言与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无关。
终审法院一致裁定,规定女跨男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权利。
终院称,大多数普遍情况是跨性别者外表和身份证性别标记不一致造成混淆,而非跨性别者生殖器官引起问题,例如以男性打扮示人的跨男进入女厕,会引起其他女子或惊慌,但跨男进入男厕则不会引起别人注目。
终院认为,入境处以性别重置手术为更改性别的标准,没在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平衡。终院强调,政策的后果就是将上诉人等人置于两难,要在侵犯隐私和动手术之间抉择,裁定上诉得直,颁令废除“女跨男”的跨性别者要完成手术才能更改性别的规定。
有香港跨性别权利组织促请香港政府入境处尽快公布更改身份证性别的新准则,建议设立性别自我声明制度。
获胜的跨性别者谢浩霖表示,现在可过正常生活,到健身房使用运动器材等生活不会受辱,指出本案胜诉是香港性别平权很大进步,形容为“今天的结果,是迟来的公义,是惨胜”、一开始便不应发生,表示未来平权路仍遥远。
谢浩霖表示,这一裁决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将对整个亚洲产生影响,因为除台湾地区外,亚洲许多司法管辖区仍不允许未经手术的换证。他希望这个判决能鼓励他的盟友和各地的盟友们。
香港终审法院裁决“女跨男”在更改性别毋须完成整个变性手术。裁定预计对LGBTQ社区具有广泛的影响,因为许多跨性别者认为要采取完全变性手术是不必要和有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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