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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香港的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一对同性恋伴侣申请公屋被拒的诉讼案。本案中,香港本地的一对男同性伴侣已在加拿大结婚,他们在香港以一般家庭的名义向政府机构房屋署申请公屋住房,但申请被拒绝,房屋署认为有关政策规定只适用于异性夫妻,这对同性伴侣中的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认为房屋署及其管理机构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政策和决定构成对同性伴侣的歧视。发起这一诉讼的申请人认为,房委会的政策是差别对待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造成同性伴侣两人无法申请居住同一公屋,也造成同性伴侣只能以单身个人名义申请公屋,从而造成申请等候时间比家庭名义的等候时间长很多,等候期间需要付出更多的租房费用,而且如果申请人去世,其同性伴侣也不能继承公屋。
针对房屋署的一些辩护说法,申请人还在法庭上指出,虽然香港正面临公屋短缺、申请公屋轮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但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绝同性伴侣,同性伴侣并不是造成等待时间长的原因,事实上,一人单位的居住空间比二人单位每人平均的居住空间更大,允许同性伴侣共同申请公屋其实可以节省房屋空间。
另外,对于排除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也是为了维护本港的传统婚姻制度的说法,申请人也提出了质疑,指出这两者之间并无关系。
因为在本案之前,香港已经有同性伴侣在受养人签证、公务员配偶福利及合并报税方面的终审法院胜诉案例,这次的同性伴侣申请公屋案也同样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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